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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车 管 理 制 度
浏览次数:11126      发布时间:2006-09-30
小 车 管 理 制 度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小 车 管 理 制 度 2006-09-30 08:59    一、小车应优先保证主席因公用车和老同志看病就医用车。  二、车辆由办公室分管主任管理,行政科专人统一调派,调派车辆实行派车通知单制度,驾驶员必须持派车通知单出车,否则不予计算里程,油费自付。  三、任何人用车都必须与分管主任事先联系(分管主任不在可与主任联系),而后按规定程序派车,凡直接向驾驶员派车的,驾驶员须拒绝出车,擅自出车,油费自付,监督组和分管主任不准签字报销。  四、政协工作用车,办公室应优先保证,县委、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用车,办公室应以县委、政府两办传真或有关文件通知为依据予以派车,除此之外的一般性工作或部门工作,办公室要从严把关,原则上领导用车由相关单位解决,特殊情况需要用车,谁用车谁向分管主席或主席请示,经同意后办公室方可派车,不得擅自做主。  五、车辆维修事先要向主任、分管主任汇报,由财会人员和财务监督组人员陪同到定点维修站维修,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须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司机出车后必须及时做好出车记录,行车记录内容包括用车时间、目的地、用途、行车里程。  七、小轿车耗油费按照“十不准”规定,每百公里12—15公斤报销。司机每月凭派车通知单和用车领导签字的出车记录,由分管主任、财务监督组长共同审核用油和行车里程报销汽油费。  八、私人如需要用车,在不影响公务情况下,经分管主席批准后,按12公升/百公里交付汽油费后,方可出车。特殊情况可公费用车,实行单车核算,超支自付,节约奖励个人。  九、外单位借车要经主席、分管主席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相关链接 Copyright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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