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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寿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浏览次数:4601      发布时间:2023-03-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寿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寿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持政协寿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寿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寿县委员会的工作。政协寿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全县工作大局的效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寿县作出贡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涉及全局性的决定、决议,认真执行政协寿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服务群众,及时搜集反映社情民意。

第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寿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省政协、市政协所作的全局性的决议;

(三)执行政协寿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寿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政协寿县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寿县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七)决定政协寿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寿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的建议议程、时间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提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及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的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和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部署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学习工作。

(二)审议政协寿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有关全局性工作的决定、决议,贯彻执行中共寿县县委重大工作部署,指导乡镇做好基层协商工作;

(四)对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听取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提交政协寿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和其他报告;审议建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对政协寿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提交政协寿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协调政协寿县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协商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常务委员和各团体、专门委员会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协寿县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等列席。根据会议和工作需要,可邀请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说明问题、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同意。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寿县委员会、政协寿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