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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寿县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14106      发布时间:2018-1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需要,加强和规范县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南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及《中共寿县县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在中共寿县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和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幸福美丽寿县作出应有贡献。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是县政协基础性的工作。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

(四)坚持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履职方式

第四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六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调查研究、视察和考察活动。

第七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八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九条 其他社会活动。以县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的民主评议、执法检查、工作巡查、团结联谊和对外交往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三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健全履职制度,完善县政协主席、副主席指导界别活动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完善界别活动组召集人制度。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重大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完善履职平台,加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县直单位对口联系,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每年为委员提供两次以上参加活动的机会。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宣传委员履职风采。

第十三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提升学习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县政协办公室、专委办、各专门委员会共同做好委员履职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委员履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协各种会议情况,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情况通报会议等;

2.参加政协各类活动情况,包括学习培训、调研视察、民主评议、专题座谈、专委会和界别活动组活动等;

3.撰写提案、社情民意情况;

4.撰写政协理论研讨文章、宣传稿件、文史资料、大会发言、调研报告等情况;

5.以政协委员身份为群众办好事、解难题、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等情况;

6.委员在政协工作中获得的奖励、表彰、批示等情况;

7.委员在本职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表彰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履职考核形式。县政协委员每年须向县政协提交履职报告。县政协每年对委员的履职情况通报1次,对未认真履职的委员进行提醒。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考核1次,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委员推荐单位和委员本人。委员履职考核结果将作为换届时委员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

(一)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报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常委不能参加常委会议、委员不能参加除全体会议外本应参加的会议,一般应在会前1天以书面等形式报县政协办公室,经县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不能参加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视察考察以及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活动组活动的委员,应提前向会议、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视为缺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

1.参加市级以上会议或市级以上组织的重要活动;

2.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

3.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考察活动;

4.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

5.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建立委员履职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优秀县政协委员”、“优秀提案者”、“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先进单位”等评选活动,对获奖委员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协办公室予以约谈:

1.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务委员1年内未经请假全程缺席2次县政协常委会议的;

3.一年内既未提交提案,也未反映社情民意,且一年内受邀但无故未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4.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

第十九条 每届任期内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职务:

1.调离本县的;

2.因身体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3.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条 每届任期内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不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不执行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违反社会道德,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在社会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连续2次被约谈的。

第二十一条 每届任期内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委员职务:

1.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3.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4.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辞去委员职务的人员如是政协常委的,应同时辞去常委职务。对应当和责令其辞去委员职务而拒不执行的,应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令其辞去委员职务的人员和被撤销委员职务的人员,不得推荐为下一届委员建议人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县政协制发的有关委员履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县政协常务委员会。